| |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 |
| |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0年第七号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沪高教字(94)第007号文《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几点补充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规定如下:
·入学·缴费·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校录取的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或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申述理由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入学考试成绩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校卫生站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由学校统一办理“大学生平安保险”、“大学生平安保险附加自费生住院医疗保险”、“大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等,保险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五条 学费按学年缴纳。对个别学生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或减免。分期缴纳或减免学费者,每年暑假办理一次,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和学费缴款单到班主任处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成绩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记分单及其学习成绩总表,学习成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期末考试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
20%,平时成绩占10%(不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因课程特点,不按上述方法计算成绩的课程,应将评分方案报教务处,并向学生说明。考查课程成绩和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习题课、实验、课堂讨论、质疑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成绩采用五级(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九条 思想品德课程是学生必修课程,其课程成绩评定要综合考虑课程考
核成绩和学生日常思想品德表现等诸方面。课程成绩占70%、思想品德表现占30%评定采用五级(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本校
卫生站复核,本人提出申请,由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免测或换测其他项目,一般不予以免修。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不参加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和毕业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或毕业设计)的成绩按五级(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五级记分和百分制记分的互换原则:
五级记分折算为百分制记分办法: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
—65分、不及格记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换算。百分制记分折算为五级记分办法: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70分以上(含70分)为中、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两种:考试或考查。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计,成绩登记是注明“缺课”字样。
1) 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一学期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全学期缺交该课程作业三分之一者;
3) 在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中缺做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持家长签章的假条向所属系
办理请假手续,经教务处批准。病假应持医院病假证明(附病历卡或校卫生站病假证明)才能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允许在考后二天内办理书面补假手续)。在成绩单上注明“病假”或“事假”字样。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单上注明
“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应按《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补考·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暑期的最后一周内或寒假过后的新学期第一周内进行。若补考不及格可于毕业前再进行一次补考。补考要缴补考费。补考合格成绩,考试课程均按“60分”登载,考查课程均按“及格”登载;否则均以“不及格”登载。
第十七条 凡学生因病、因事经批准不能参加某课程考核,均作自动放弃该次考核,允许进行补考,补考按实际成绩记分制(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要求登载。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组织对某些课程的重修,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以报名参加。重修按学时数收费。重修考试合格则相当于毕业前一次补考合格。重修考试合格成绩的登载方法同第十六条补考合格成绩的登载方法。
第十九条 补考过程中,发生因病、因事、旷课、作弊等问题,其处理方式对应参照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但取消毕业前一次补考资格)和第十七条(但不专门组织一次补考,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补考)。
·免修·选修·辅修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课程免修:
1、凡持有全国或上海市组织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水平)、符合本校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技能合格证书等的该门课程;
2、留降级或留降级试读的学生,留降到的这一年级凡是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包括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思想品德和实践性环节以及尚未结束的跨学期课程);
3、通过自习,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达到75或“中”以上的该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办理免修的手续、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1、不论符合何种条件要求免修的,必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免修申请单》,并交班主任、系办审核,教务处批准。否则擅自不上课者作旷课论处。
2、符合第二十条第一种情况者,除填交《免修申请单》外,必须附上有关证书原件交审核,附上证书复印件交备案。证件有效期为二年。学期考试前五周不再受理这类免修申请。
3、符合第二十条第二种情况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免修手续,过时不再受理。
4、符合第二十条第三种情况者,必须在免修课程开设前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办理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免修考试。
5、免修课程的成绩根据证书成绩或原有成绩或免修考试成绩登载,并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的选修应在班主任或导师指导下进行。学生可根据教务处公布的选修课程办理选修报名。学生应按教务处公布的编班名单修读,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本专业外的其它专业申请交费辅修。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该专业的辅修证书。
·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对学生课堂学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军训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具体规定和请假程序如下: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或活动时间里,学生都应按时出勤参加,不得旷课、无故缺席。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方能请假。病假必须要有校卫生站或医院病假证明(附病历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应电告学校并在二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
3、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同意;请假一周之内的由系办主任批准同意,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4、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或批准而擅自不来上课者或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升级·留降级·跟班试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或不及格门数未达到留降级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二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若有以下情况者允许跟班试读一学期:
1、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因无处可降者;
2、 二、三年级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
若无后继相同或相近专业可留、降者。跟班试读学期的课程,经补考仅有二门课程或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否则即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作留、降级(包括退学)处理时,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
1、 一学期内讲授完的课程,不论其是考试还是考查课程,都按一门课程计
算;
2、 跨学期完成讲授的课程,凡考试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查学期不单
独计算为一门课程;
3、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4、 体育课、选修课不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八条 凡留、降级的学生,一律作学籍移动,留入到同专业的下一年
级,不准不留不降,否则作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对于留、降到的这一年级可以免修的课程(必须按第二十一条办理免修手续)若比较多,允许利用空课时间选读高一年级的1~2门课程。选读必须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办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由教务处安排选读的上课时间和班级。选读不得影响本年级的学习。选读课程考核及格,今后可以申请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不及格成绩可以免予登载,并不计及不及格课程门数。选读课程的考试日程若与本年级考试日程冲突,必须先参加本年级的考试,书面申请选读课程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休学·停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最多可连续
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
人及家长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卫生站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批准方可复学,并进入与该生休停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如发现其在休、停学期间、犯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五条 休、停学学费退款和复学时缴纳学费的办法:
1、新学年开学前办妥休、停学手续的,可以不缴纳休、停学学年的学费。复学时应按复学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 在学期中途休、停学的。该学期的学费不予退款。应予退款的部分办理
休、停学时暂不退款,当复学时以补缴缴足该年级全学年学费的方式来处理。
·退学·留降级·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或四门以上,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或重修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或五门以上者;
2、已留、降级过的学生,再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
3、休、停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经医院确诊,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5、符合休学条件,但无后继专业或相近专业者;
6、因学生本人各种原因,自动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退学的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出具所学课程成绩单或学习证明等。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一律不发任何证明。退学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八条 因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种情况本应退学的学生,若本人和家长提出试读书面申请,经系和学校两级审核同意,允许进行期限为一学期的留、降级试读。试读学期所有课程全部及格或经补考仅有二门课程或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且没有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即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留、降级试读期间,不予注册,转为正式生后方可注册。留降级试读只允许一次。留、降级试读除缴纳编入年级的一学期学费(不允许减免或分期)外,还需一次性缴纳试读费,转为正式生后不再缴纳试读费。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条 办理入学手续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转专业申请。
二、三年级学生不准转专业。仅当一年级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或学生确有专长(应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经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转专业,系和教务处两级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转入相应专业。专业调整后,学生应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
第四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不办理转学手续。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者,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处分办法按照《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环节等)、考核成绩全部及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环节等),但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来校补考,补考及格方可按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或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或缺选修课规定门数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办理退学手续者,已修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者,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一学年的学生,其修读的课程考核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02级学生开始实施,02年10月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
|
|
|